设区的市边界修建排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审批
发布时间:
2016-08-24
11.《水法》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十九条: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2null null:“以河道为界的市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3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在设区的市交界线两侧各5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无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边界双方对该项工程已达成协议。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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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样表 |
提请对设区的市边界修建排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进行审批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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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工程所依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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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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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双方对该项工程所达成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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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