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和跨河……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2.《防洪法》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2.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 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河道、…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4.《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1.《水法》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无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规划、有关技术要求;
2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3不影响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安全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5不妨碍防汛抢险,不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河道围垦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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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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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河道围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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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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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围垦工程建设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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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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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涉及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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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围垦河道的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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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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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