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法》 (2002年8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通过)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合并,合并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42.《防洪法》 (1997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无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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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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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电子表格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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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样表 |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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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写报告,不方便公开材料。 |
无 |
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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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写报告,不方便公开材料。 |
无 |
与第三者厉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在线表单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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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