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8-03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涉及水利行业的有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绿色生活四大类中的7个项目,总权重为13.73%。具体为用水总量、单位GDP用水量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年度评价按照山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的市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设区的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山东省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