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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1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文建设与管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推动水文现代化建设, 提高水文工作与服务水平,增强水文的公共服务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水生态安全、经济建设及其他社会领域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已建成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点5000多处,基本形成了项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较为完备的水文站网格局,为国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基本国土资料,在水利规划设计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水文不仅为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决策指挥和洪水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洪涝灾害等突发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影响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突出问题,必须重视和积极发挥水文的基础作用。但目前我省水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基础设施落后,现代化水平不高;水文站网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重复建设现象依然存在;水文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服务功能还需进一步拓展。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水文条例》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协调发展,使水文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全面提高水文管理与服务水平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的水文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要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的布局,提升各类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带动,积极开展水文基础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加快全省水文信息采集与传输、水文综合数据库、洪水预警预报、水资源监测管理、水环境监测评价、水土保持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提高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水文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由水文机构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汇交。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因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中,要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和水文资料,充分发挥水文的监测资源与专业技术优势。

  各级水文机构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文改革的要求,完善水文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内外关系协调,机构、体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水文行业体系,建设管理有序、人员精干、技术先进、反应快速、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高效能的水文队伍。要完善岗位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水文设施的维护,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服务能力,拓展水文服务领域,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文的要求,增强水文事业发展活力。

  三、切实加强水文测报设施保护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文条例》及水利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水文设施保护。水文观测设施和水文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文测站的测验断面、测验设施、水情通信设施、照明设备以及标志、场地、道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妨碍观测的作物、堆放物料和修建房屋等行为;不得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缆线等活动,不得妨碍水文测验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搬迁、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不断增加水文事业经费投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在水利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合理安排水文经费。市级以下征收使用的水资源费、河道维护管理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以及水文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文机构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地方要切实保障水文工作所需经费,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流域和区域性的水利规划,必须要有完善的水文站网、水文设施、水文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划。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水文设施不健全的不予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水文法规体系,逐步理顺水文管理体制。各级水利水文机构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水文工作多为野外作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符合条件的水文职工,应当享受当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水文职工的医疗问题要纳入当地的医疗保障体系。各级水文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信息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 | 责任编辑: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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