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4-15
山东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水利政务信息辅助决策、指导工作的功能,推进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省政府、水利部政务信息工作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办公室是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省水利厅政务信息的采编和上报工作,并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三条 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求新、求快、求实"的工作目标,坚持"全面、准确、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努力为水利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推进全省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网络,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二章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第五条 省水利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水利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省水利厅办公室作为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中枢,负责组建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成员单位主要由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组成。同时根据综合考评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区)水利(务)局作为全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重点联系点,重点联系点根据情况适时变动,纳入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水利政务信息的编辑报送工作,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服务。省级政务信息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一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作网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队伍
第八条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须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明确具体办事机构,选配1至2名同志为专职或兼职水利政务信息员。
第九条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队伍主要由具备规定条件的水利政务信息员组成。
第十条 全省各级水利政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认真学习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
2、热爱党、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工作作风扎实;
3、熟悉水利业务,全面掌握工作情况;
4、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程序,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对水利政务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聘任制。
第四章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程序主要由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发送报送等环节组成。
第十三条 水利政务信息的采集
水利政务信息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采集。其主要来源为各级水利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日常报送的信息;全省范围的水利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情况汇报、调研报告或有关报表及领导重要讲话等;平时了解到有价值的信息线索,通过约稿的形式,让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水利政务信息的采集应重点体现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水利部重要部署和指示的情况;
2、国家、省部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水利工作的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水利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3、各阶段水利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各项水利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4、水利改革的新思路、新经验、新问题、新情况;
5、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活动情况;
6、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工作预测和建议;
7、在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建议;
8、重大灾情、重大事故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或突发性的事件及后续应对情况;
9、有助于各级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信息;
10、对各地具有借鉴、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十四条 水利政务信息的编辑
对采集到的水利政务信息应进行分类,经过筛选确定其性质、使用价值和可靠性。确定所要采用的信息,对其进行综合整理编辑。编辑水利政务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事件真实可靠,重大信息、有关数字上报前要认真核实。
2、实事求是,喜忧兼报,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不以偏概全。
3、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按程序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4、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简明扼要,语言精炼,概括性强。调查研究、典型经验、工作思路类信息内容新颖、观点明确、有理有据、条理清楚、层次清晰。反映问题类信息应有深度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5、报送信息选题准确,积极反映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善于抓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见微知著,增强预见性。
6、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7、适应领导掌握情况和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十五条 水利政务信息的报送
1、水利政务信息的报送一般采用电子文件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并注明信息标题、部门或单位名称、责任编辑、签发领导及联系方式。除重特大事件需要紧急报送的信息外,省水利厅办公室不再接收纸质信息。
2、所有上报的政务信息均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应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报送。
第十六条 水利政务信息资料的管理
水利政务信息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和保管。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手段,建立各级水利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重要水利政务信息约稿制度
省水利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水利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约稿,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报送时间等。有关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约稿信息,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并编辑审核,按时上报。
第十八条 水利政务信息通报制度
省水利厅办公室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不定期下发水利政务信息报送重点。对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及得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制度
省水利厅办公室与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建立经常的工作情况联络制度,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举办培训班,分析水利工作运行态势,研究信息报送重点和改进措施,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六章 水利政务信息计分方法
第二十条 为提高水利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省水利厅办公室不再对政务信息的报送数量进行统计积分。
第二十一条 《专报信息》采用1期计3分。《山东水利信息》、《内部情况通报》采用1期计2分。《山东水利信息》(简讯)、《每周要情》"重要信息"栏目采用1条计1分。被厅两类以上信息刊物采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重复加计。
第二十二条 信息被采用后,被厅领导批示的每期(条)加计5分,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每期(条)加计8分,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期(条)加计12分。发挥重大作用的信息,视情况适当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信息漏报、迟报或隐瞒不报的,每条扣5分,对重要约稿信息迟报或不报的每条扣8分。
第七章 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办公室根据省级水利政务信息工作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主要对政务信息质量、单位信息机构与队伍建设、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视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或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一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瞒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鲁水办字【199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