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4-15
山东省水利厅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提高机关政务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务运转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系统,是指根据机关政务工作需要,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发的公用平台系统以及协同办公等各业务应用系统,部署运行在省水利厅政务内网之上。
第三条 通过厅电子政务系统形成的各类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以及接入厅电子政务系统的厅直各单位和各市水利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是厅电子政务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厅电子政务系统公用平台(以下简称"公用平台")、内网门户及协同办公系统的维护管理,为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发布、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
第六条 厅办公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厅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撑,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监督合同执行。
第七条 公用平台及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员由厅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担任,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均须明确各自的系统应用管理员,配合厅办公室做好厅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维护,同时负责本部门、单位系统应用的联络协调工作,参加厅办公室组织的技术骨干培训。
第八条 其他各业务应用系统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为主组织开发和管理,遵循公用平台确定的统一开发标准与接口规范。
第九条 山东省水利厅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网络管理部门")承担厅政务内网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须及时解决网络故障,确保网络畅通,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网络安全。
第十条厅财务处会同厅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测算厅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及政务内网网络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厅电子政务系统,开展网上办公,进行数据交换与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省水利厅制发的所有非涉密公文及其他各类通知、信息、简报、意见征询等文件的起草、审核、会签、签批、制发、归档等各个环节一律要求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运转办理,厅机关内部原则上取消纸质文本的运转。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对收到的各类非涉密文件一律先进行扫描录入,然后通过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运转。收文原件将不再转送,由厅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制发的所有非涉密公文、通知、信息、简报等一律通过厅电子政务系统传输发送至各市水利局及厅直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发送纸质文本。
第十五条 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向省水利厅报送的非涉密公文、信息、简报等一律通过系统中的相关功能模块上报,对正式公文同时要报送纸质文本以备存档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文件管理员须及时登录系统处理本处室首页中的各项待办事宜,厅机关工作人员须及时处理本人首页中的各项待办事宜,如外出须做好交接补位工作。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的文件管理员须及时处理本单位首页待办事宜中的各项政务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省水利厅发送的电子文件,确保上传下达及时畅通。
第十七条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须由主办处室、单位制作成与电子文件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文本,整理汇总后统一交厅档案室归档。
第十八条 按照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意见规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须将各类业务工作动态信息及有关内部公开事项及时在内网门户上发布,并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厅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对电子印章的保管等同于实物印章,各处室、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印章盘如有损坏,或因部门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因人员变换须换用新印章,应及时将原电子印章盘交回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负责更换或封存、销毁。打印标识盘的使用和管理参照电子印章盘执行。
第四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厅电子政务系统各用户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及省水利厅制定的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的有关规定,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自觉维护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厅电子政务系统部署运行在厅政务内网上,厅政务内网与省政府政务专网相连,各用户须确保内网计算机终端设备与因特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 厅电子政务系统定位为非涉密系统,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等均不得通过该系统运转处理,仍采用传统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厅电子政务系统采用统一的用户身份认证,各用户身份认证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新增用户(厅机关新进工作人员及轮岗交流人员)由所在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厅人劳处审核同意后,由厅办公室统一分配发放身份认证。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注销原身份,重新申领新的身份。调离或离退休时,须注销身份。各用户须妥善保管好代表自己身份的用户密码和密钥。如发现密码泄露,须及时修改更换并报告厅办公室。如密钥遗失,须立即挂失,并按规定申领补办新的密钥。
第二十四条 公用平台及协同办公系统各用户的访问操作权限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各处室、单位新增或调整用户权限,须报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其他各业务应用系统的访问操作权限由各主管处室、单位商厅办公室确定。公用平台不设置超级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与具体业务应用的访问操作权限分开设置。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完善数据备份、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对重要文件、数据实行定期备份和异地备份,对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厅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厅电子政务系统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加强对厅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