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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鲁水建函字〔2017〕78号

各市水利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17]19号)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全省水利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鲁水建函字[2017]75号)。按照刘家义书记的指示精神,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报送完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的新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对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的所有项目、工程、办公场所、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管理区域等都要做到全覆盖。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以及刘家义书记、龚正省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情况,水利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安排部署、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二)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水利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安排部署、执行情况。 

  (三)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设施装置安全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要求抽查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省厅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自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严格按照鲁水建函字[2017]75号及各单位行动方案(贯彻意见或工作措施)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进行自查。 

  (二)专业监管单位抽查。厅农村水利处、建设处、水资源处、水土保持处、防总办、移民局、工管局等处室、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抽查,至9月30日至少2次。 

  (三)省水利厅抽查。行动期间,由厅建设处(安监处)牵头,组成4个组对本级所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在建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所有市进行全覆盖抽查。分组情况如下: 

  一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设计院 

  负责:南水北调局、水发公司,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莱芜市 

  二组:南水北调局、工管局 

  负责:淮河局、职业学院、水文局、技师学院,济南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 

  三组:淮河局、水文局 

  负责:海河局、设计院、水科院、物资储备中心,淄博市、日照市、临沂市、菏泽市 

  四组:海河局、水科院 

  负责:胶东调水局、外资项目服务中心、小清河管理局、信息中心,东营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 

  各检查组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检查时各牵头单位要由一名处级干部带队,并根据抽查项目需要配备施工、管理、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专家,深入管理区域和生产作业现场,要特别注意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出具《检查问题告知书》,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9月15日前,各组牵头单位将《检查问题告知书》、《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书》及整体检查情况报告报厅建设处(安监处)。 

  四、有关要求  

  (一)持续加大推动力度。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刘家义书记、龚正省长重要指示批示和5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持续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变重事后查为事前严查严防,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要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及本通知的实施,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做到不留死角、消除盲区。特别要吸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事故教训,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要从规划设计入手,查安全规范、查制度落实、查安全投入、查安全培训、查现场管理,检查各方面要求是否在各单位得到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完成整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上报,限时完成整改。 

  (三)持续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要坚持边查边改、彻查彻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过程作为大整改、大落实和化解风险、消除隐患的过程。要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清单,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果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程序销号。 

  (四)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进行挂牌督办。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关闭取缔;对拒不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视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责问责,依法关闭;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盯住检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抓住不放,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有重大问题和隐患、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逐一复查;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 

  (五)持续跟踪问效。要按照方案分工,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负责,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对检查走过场,整改未落实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水政与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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