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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全省水利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8-03-23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坚定不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基础保障,扎实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打赢打好水利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决防止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一、完善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着眼我省“走在前列、由大到强、全面求强”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需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

2.完善落实水利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厅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厘清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水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责任, 实现水利安全网格化监管,督促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3.完善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逐级落实责任。

4.强化齐抓共管。在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下,严格落实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共建共享。将水利安全生产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加大事故通报、约谈、问责力度,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持续深入

5.制定“两个体系”建设细则。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194号)、水利部《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意见》和《水利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标准》要求,研究完善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的“两个体系”实施细则。明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和实施两个体系建设的主体。

    6.查找风险点和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向社会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辨识、评价、确认、风险公告。对排查确定的风险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要求,从工程技术、设施装备、个体防护、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编制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管控措施,对风险点实施有效管控。

    7.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建设运行项目制定切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运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报、自改;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家会诊、异地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排查隐患,制定清单。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时限要求认真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8.注重典型示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水平选取典型,树立标杆,每市至少树立一个标杆单位。标杆单位依据“两个体系”建设细则编制实施指南,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2018年6月底,按照“两个体系”建设要求,完成风险点的排查、确认、管控、风险公告警示、排查消除隐患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9.开展全国“两会”、上合组织峰会期间水利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制定《上合组织峰会期间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动员各级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对水利生产建设、运行管理、办公区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无死角的监督检查,集中整治一批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集中打击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水利设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10.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在全省水利系统持续开展以“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重点的水利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深入细致的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11.开展危化品、消防、交通、电气等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结合实际,加强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12.开展监督检查巡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以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大坝、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科研实验、野外勘测、危化品、电气火灾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完成对济宁、淄博2个市的水利安全生产巡查。配合水利部开展好水利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

13.强化执法检查。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和“四个一律”要求,坚持凡是检查必须有专家参与、凡是检查必须执法、综合运用处罚强制等措施,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四、强化水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14.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

15.研究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行为,强化整改,确保实效。

16.研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办法,加强达标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与稽察、飞检成果相关联,通过动态管理,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加强管理,真正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17.研究制定山东省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增强预判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18.研究制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明确稽察工作领导机构,细化工作职责,强化稽察工作组织管理。

五、扎实做好水利安全基础保障工作

19.进一步深化标准化、信息化“两化”建设。积极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标准化全覆盖。突出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以及水文、勘测设计、水利科研等重点,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抓推进,对正在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抓质量,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抓提升。继续扎实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一盘棋”“一张网”“一张表”的目标要求,开发水利安全生产执法系统,创新监管办法,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进行在线监督检测,实现安全监管的自动化、科学化。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0.抓细抓实安全培训。组织2次培训,扩大培训规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三类人员“培训,推行“三类人员”计算机考试,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21.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督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2.加强安监稽察队伍建设。督促市县加强安监机构建设,配强配齐安监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常态化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执法队伍,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研究自由裁量基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夯实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基础;加强稽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稽察专家库,组织对稽察组长和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以务实担当的工作作风和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保障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23.开展水利安全宣教活动。围绕第17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教育“七进”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典型宣传、辅导讲座、印发明白纸小册子等形式,大力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借助微信平台等媒介,围绕事故警示教育、安全科普、安全提示等,继续制作现场教学片和编制宣教资料,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教效果。

六、认真做好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24.开展省级稽察工作。在积极配合水利部稽察、认真开展省级稽察的基础上,围绕全省水安全保障工作,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省级骨干水网工程和重点调蓄工程、雨洪资源利用工程、病险水库水闸加固工程、防汛抗旱工程等进行稽察,对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逐项分析研究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分解到各参建单位、各主要负责人,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引导督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稽察工作。

25.提升稽察质量。综合运用专项稽察、常规稽察、机动稽察方式,提高稽察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稽察,充分发挥稽察合力,提升稽察效能;开展稽察成果研究,区分稽察发现问题的专业领域和工程类型,总结存在问题的规律性,提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对策建议,从根本上消除同类问题多发现象。

26.落实稽察整改。完善稽察问题整改责任制,对稽察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意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对突出问题,建立台帐,必要时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和单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维护稽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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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水政与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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