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6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0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公管办〔2017〕6号),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0号令)规定进行发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按要求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且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鲁公管办〔2017〕6号”文件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完成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接,进入山东省水利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水利项目,由山东省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仅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未在山东省水利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水利项目,按规定由项目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三、水利工程电子招标禁止设置线下报名、线下购买招标文件等环节。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在公告中出现“请标注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联系人、投标单位联系方式或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等类似字样。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做好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违反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发现不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按规定实行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