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和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开工报告、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等制度。
3、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
4、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审核或审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5、指导河流、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及防潮堤建设。
6、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承担省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