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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5

  水建管[2015]2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继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结合当前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部党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加快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为重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当前水利建设实际,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领域为2015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除上述重点领域外,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其他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和2015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健全完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监督检查机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和经常性检查;各流域机构对本流域内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水利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对进度严重滞后的省份和项目开展专项督查、挂牌督办 

  (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督导检查按照《水利部领导和司局对口分片联系督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度》的要求,落实牵头司局的督导责任,每季度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突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改进抽查方式,根据建设节点明确每季度检查重点。 

  (三)开展中小河流治理专项检查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流域机构分省负责中小河流治理指导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办规计[2013]97号)要求由各流域机构组织,对所负责片区省份中小河流治理组织实施和总体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开展重点项目现场抽查 

  (四)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检查。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湖南、江西、黑龙江等一般小(2)型和新增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重的地方进行现场检查督导,确保各地按照目标要求如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五)开展重点水利项目稽察。3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工作督察;5月,对江河治理、中型水库及枢纽水源工程开展项目稽察;6月,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稽查督导;9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稽察督查;10月,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除上述监督检查外,各司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治理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措施,加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促进水利建设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 

  1.规范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条件的审核,确保工程立项有据可依。 

  2.严把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开展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建立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促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的提高。 

  4.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办法规定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保证项目法人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应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集中技术力量,实行集中建设管理。 

  2.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避免同体监管、监管失灵和相互间的利益输送。 

  3.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确实不足的地方,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行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实现专业化管理。 

  4.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出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开展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各级管理规定中以注册、登记、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对外地、外行业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设置不合理招标前置条件等内容。 

  2.凡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衔接,保障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全面实现进场交易,促进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规范有序。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继续大力推动水利建设项目进场交易。 

  3.出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电子化,积极引导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建设,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水利建设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和效率提升。 

  4.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或分标过细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要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5.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6.设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水利行业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实施管理 

  1.健全合同备案制,完善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 

  2.创新市场主体行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承诺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和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3.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界定标准和查处办法。 

  4.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五)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管理 

  1.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出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编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修订工作。 

  2.印发2015年度水利工程质量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的首次考核;继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 

  3.落实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责任,划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4.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充实监督人员,落实监督经费。强化现场监督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应设立现场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要落实巡回监督制度。创新质量监管方式,由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将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 

  5.推进质量检测工作,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和监督飞检,强化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6.加强水利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预防高处坠落、隧洞垮塌、围堰或高边坡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等为重点,强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日常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六)进一步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1.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与中央补助投资同步安排并足额到位。凡是建设资金来源不确定、配套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开工建设,严防形成“半拉子”工程,严防因资金缺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支出有制度、有标准、有程序,确保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3.严格财经纪律,严肃查处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以私设“账外账” “小金库”、隐瞒收入等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等违规行为。 

  4.积极发挥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采取全面跟踪、联网审计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 

  四、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组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等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动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内容和程序,实现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 

  (三)推动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确保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71日起实行信息公开,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611日起全面实行信息公开。 

  (四)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出台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五)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等活动挂钩,实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加强水利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 

  (一)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要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要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应用,细化防控措施,将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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