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鲁水建字〔2014〕9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
确监督责任,规范监督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代表政府对水利建设项目实行的强制性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是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工程质量,避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关键环节和有力抓手。当前正值水利大规模建设的关键时期,项目多、任务重、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一旦监督不到位,不仅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也给水利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二、质量监督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均须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合理分工、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总体思路进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并宏观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全省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质量监督业务的管理与考核,原则上对由省级及以上审批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市、
县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责任分工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单位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所管项目的综合监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构,落实监督人员,完善监督体系,使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实现零空白、全覆盖。
三、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质量监督书,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责任主体。需要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商项目法人确定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并审查检测工作方案;
2、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评价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4、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确认;
5、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7、对工程关键部位质量,要求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8、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及时核定(备)验收质量结论;
9、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四、质量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1、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质量监督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全省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落实监督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
2、扎实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包括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质量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数据为主要依据。主要方式为巡查和抽查。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工作到场到位。质量监督人员自工程开工至完工至少到工地现场监督检查4次,并认真填写《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书》,做好监督记录。
3、加强业务指导。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要及时宣贯国家和省关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政策、方针,加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所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