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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3131人才培养工程”的推荐选拔及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厅党组提出的"科技兴水"和"人才强水"战略,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建设创新型行业的需求为基准,加快培养造就创新型人才,增强水利行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行业提供人才支撑,加快全省水利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131人才培养工程",是指在"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地选拔培养3名在国内外水利界有较大影响的科技英才,10名居国内领先水平的水利专家,30名在各专业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术带头人,100名中青年水利科技骨干。
第三条 "3131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重点扶持、重点培养的原则。
第四条 自2006年至2009年,每年推荐选拔一批,确定培养对象,到2010年全面完成"3131人才培养工程"。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五条 "3131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主要在厅机关各事业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省内水利院校中选拔。
第六条 选拔对象:在以上单位中从事水利科学研究、教学、工程建设和管理、勘测设计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选拔培养对象应热爱祖国,热爱水利;遵纪守法,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选拔国内外水利界有较大影响的科技英才培养对象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岁以下者,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专业技术上具有重大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五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完成重点水利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引进转化高新技术应用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选拔国内领先水平的水利专家培养对象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岁以下者,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两位人员。
(三)在专业技术上具有较大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两项首位人员。
(四)有较高学术水平,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四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完成重点水利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引进转化高新技术应用推广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选拔在各专业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2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一定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2位人员。
(三)在专业技术上具有重大技术创新,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或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两项首位人员。
(四)有一定学术水平,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四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选拔中青年水利科技骨干培养对象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三等奖前2位、三等奖两项前3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一定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前2位、三等奖两项前3位人员。
(三)在专业技术上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2位、三等奖两项前4位或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两项首位人员。
(四)有一定学术水平,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3131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
(一)各水利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推荐人选。各市水利局汇总后,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的业绩与贡献进行审核上报。
(二)厅机关各事业处室、厅直各单位对本单位推荐人选,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审核上报;省内水利院校推荐人选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第十三条 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在上报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3131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评审。
(一)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人选材料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二)重点培养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的选拔与培养由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和人事劳动处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档案,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对重点培养对象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培养对象主持、参与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在资金上重点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重点培养对象参与水利建设与管理、重大科研活动与课题攻关,注重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重点培养对象参加业务进修、培训,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要积极发挥重点培养对象的作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千方百计地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定期组织休养、查体,努力保障重点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选拔为水利科技英才培养对象的人员,每年由所在单位报销8000元的科技信息资料费;选拔为水利专家培养对象的人员,每年由所在单位报销6000元的科技信息资料费;选拔为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人员,每年由所在单位报销4000元的科技信息资料费;选拔为中青年水利科技骨干培养对象的人员,每年由所在单位报销3000元的科技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每年由水利厅和所在单位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业绩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按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对象进行管理,并收回《山东省水利厅"3131人才培养工程"资格》证书。
(一)调出水利系统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经查实在科技成果及学术研究方面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3131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和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责任编辑: 科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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