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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3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利科研、技术推广及创新平台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预算,分配、拨付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使用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水利科研项目实施主体以省、市级水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组成课题组开展科研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应用性、集成性研究;技术推广项目实施主体以各级水利单位为主,可选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水利科研项目

1、水资源与水环境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与生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装备研制水利发展战略和信息化建设等水利科技创新,涉及水利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

2、水利综合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水利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资金补助。

(二)技术推广项目

根据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推广水资源与水环境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与生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的先进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水利科研项目研发创新所必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能源、材料、样品、耗材等费用,技术引进费用;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二)技术推广项目用于技术引进、培训、示范、咨询等支出。

(三)开展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科技资料图书、软件购置以及资料印刷等费用;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评审论证、检查验收、成果鉴定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水利科技需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级单位及有关高校、企业组织申报的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直接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各市、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组织申报的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由各市、各省直管县水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证明自身资质、科研或技术推广能力、已承担科研或技术推广类项目、获得创新成果等的鉴证材料;

(三)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项目,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核备案。省级单位及有关高校、企业承担的项目,与省水利厅签订任务计划书;各市、省直管县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省直管县水利局签订任务计划书。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2年,最长不超过4年;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时,报送最终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任务计划书、经费预算和实施进展情况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利对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可以连续支持;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项目,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停止项目实施,追回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按时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与有关高校、企业承担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各市、省直管县承担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或由省水利厅委托市、省直管县水利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计划书、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效益及获得的成果证明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从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组织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计划任务目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和任务作较大调整的;

(四)资金使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创新和技术集成形成的技术规程,应及时申报地方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形成的关键创新技术或方法应及时申报专利。由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资金支持完成的创新成果、论文著作,发布、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 | 责任编辑: 科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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