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3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二○
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利科研、技术推广及创新平台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预算,分配、拨付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水利科研与推广资金使用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水利科研项目实施主体以省、市级水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组成课题组开展科研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应用性、集成性研究;技术推广项目实施主体以各级水利单位为主,可选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水利科研项目
1、水资源与水环境、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与生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装备研制、水利发展战略和信息化建设等水利科技创新,涉及水利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
2、水利综合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水利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资金补助。
(二)技术推广项目
根据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推广水资源与水环境、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与生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的先进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水利科研项目研发创新所必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能源、材料、样品、耗材等费用,技术引进费用;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二)技术推广项目用于技术引进、培训、示范、咨询等支出。
(三)开展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科技资料图书、软件购置以及资料印刷等费用;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评审论证、检查验收、成果鉴定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水利科技需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级单位及有关高校、企业组织申报的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直接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各市、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组织申报的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由各市、各省直管县水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证明自身资质、科研或技术推广能力、已承担科研或技术推广类项目、获得创新成果等的鉴证材料;
(三)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项目,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核备案。省级单位及有关高校、企业承担的项目,与省水利厅签订任务计划书;各市、省直管县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省直管县水利局签订任务计划书。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2年,最长不超过4年;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年。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时,报送最终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任务计划书、经费预算和实施进展情况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可以连续支持;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项目,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停止项目实施,追回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按时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与有关高校、企业承担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各市、省直管县承担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或由省水利厅委托市、省直管县水利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计划书、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效益及获得的成果证明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从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组织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计划任务目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和任务作较大调整的;
(四)资金使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创新和技术集成形成的技术规程,应及时申报地方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形成的关键创新技术或方法应及时申报专利。由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资金支持完成的创新成果、论文著作,发布、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山东省重大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