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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准确、合理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三)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重点县及所在市。 

  第六条  考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的重点县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省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标准文本、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设计、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的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考评内容 

  绩效考评分为市级绩效考评和重点县绩效考评两个方面: 

  (一)市级绩效考评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主要考核市级财政安排重点县的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额度。 

  (二)县级绩效考核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农民筹资投劳等情况。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和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重点县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有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市、县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市、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 

  (五)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六)配合财政部、水利部做好对我省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重点县(含省直接管理县)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开展市级自评工作; 

  (三)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重点县(含省直接管理县)自评结果、市级自评和复评结果; 

  (四)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五)对市级自评和省级考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督促有关重点县(含省直接管理县)对省、市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县级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县进行绩效考评; 

  (四)对各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220日前,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每年310日前,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将复审结果与市级自评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集中评审、实地考评等方式,于331日前完成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对自评、复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额度直至取消重点县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市级考评和重点县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1、附件2 

  市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所辖重点县(包括省直接管理县)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市考评总分。其中,市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分以上(含76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76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各市、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复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分配资金和选择、调整重点县的重要依据。其中,对绩效考评成绩优秀的重点县给予适当奖励,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十八条  各市、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市、重点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厅农村水利处 | 责任编辑: 农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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