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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切实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的重点县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重点县项目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年度验收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 

  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第四条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各项效益指标达到重点县建设目标要求; 

  (二)变更的建设任务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或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 

  (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工程设计及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标准; 

  (五)投资全部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六)完成竣工财务决算,通过竣工审计; 

  (七)完成项目法人验收; 

  (八)工程管理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工程能够正常运行; 

  (九)相关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 

  (十)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 

  第五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 

  (四)资金拨付文件; 

  (五)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 

  (六)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重点县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年度验收分为县级自验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总体验收,或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 

  第八条  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 

  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重点县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四制”管理方面的资料,包括法人组建文件、招投标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相关合同等。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资金拨付文件及支付凭证,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七)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预决算资料。 

  (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二)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第十条  年度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验 

  项目法人验收完毕后,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验收委员会应包括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等。步骤如下: 

  1、听取项目法人工作情况汇报。 

  2、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制度、办法等。 

  3、现场检查。对所有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工程涉及的泵站、机井、塘坝、池窖、出水口、桥涵闸、渠道、管道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建设内容,包括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运行状况、管理责任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随机走访受益群众,了解群众满意度。 

  4、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附表1),编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给出验收结论,并填写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附表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并及时进行复核。 

  自验通过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须附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重点县项目完成情况表(附表3)和投资决算表(附表4)、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附表5)等材料。 

  (二)市级验收 

  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重点县进行验收。步骤如下: 

  1、听取重点县工作情况汇报。 

  2、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制度、办法等。 

  3、现场检查。对所有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每处工程随机抽查泵站、机井、塘坝、池窖、出水口、桥涵闸、渠道、管道等,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通过检查核实建设内容,包括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运行状况、管理责任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随机走访受益群众,了解群众满意度。 

  4、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附表1),编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给出验收结论,并填写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附表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并及时进行复核。 

  验收完成后,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验收情况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须附市级建设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及格式可参考附件2)、重点县项目验收意见书、重点县项目完成情况表(附表3)和投资决算表(附表4)、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附表5)。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总体验收程序 

  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或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重点县三年建设管理情况以及工程效益情况进行总体验收。步骤如下: 

  1、听取市、重点县工作情况汇报。 

  2、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制度、办法等。 

  3、现场检查。三个建设年度的工程都进行抽查,每个年度的抽查比例不低于40%。重点检查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运行状况、管理责任落实、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等情况;随机走访受益群众,了解群众满意度。 

  4、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附表2),编写三年总体验收意见书(附件1),给出总体验收结论,并填写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附表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并及时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市、县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扣减重点县省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直至取消重点县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赋分标准 

  第十三条  重点县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满分均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表1、附表2 

  第十四条  年度验收内容和赋分标准: 

  (一)工程完成情况(15分)。包括批复的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的变更情况。 

  1、实际工程进度。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年度建设任务全部按时完成,且实际完成投资与批复投资偏差在2%之内,得10分;偏差大于2%但小于5%,得7分,偏差大于5%但小于10%,得4分。年度建设任务未全部按时完成或实际完成投资与批复投资偏差大于10%,本项不得分。 

  2、项目变更。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施工建设,无变更情况,得5分。对于存在项目变更的,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变更的通知》(鲁水农字〔201310号)规定予以扣分。 

  (二)工程标准质量(25分)。包括工程质量、材料设备、工程外观、新技术应用等情况。 

  3、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所建工程标准高,无质量问题,得13分。工程标准质量一般,抽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质量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如果发现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本项不得分。 

  4、材料设备。材料设备采购程序规范,所用产品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得4分。材料设备采购程序不规范,扣2分;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扣2分。 

  5、工程外观。工程施工精细,外形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无开裂、剥落、渗漏、破损、沉陷等现象,得6分。每发现一处开裂、剥落、渗漏、破损、沉陷等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6、新技术应用。积极采用国内外农田水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且效果明显,每采用一种得1分,最多得2分。 

  (三)工程建设与管理(15分)。包括“四制”落实、项目公示、档案管理等情况。 

  7、“四制”落实。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操作程序规范,得8分。未落实或不规范,每项扣2分。 

  8、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地点以及涉及村庄均设立了公示牌,公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得4分。公示牌设立较少,未覆盖所有的项目村,扣2分;设立了公示牌,但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扣2分。 

  9、档案管理。工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得3分。档案不全扣2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 

  (四)资金管理(10分)。 

  10、资金管理。市县承诺资金落实,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管理规范,未出现挤占、挪用、滞留等情况,得10分。市县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扣5分;资金管理不到位或使用不规范,扣5分。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本项不得分。 

  (五)工程运行管理(26分)。包括产权移交、管理责任落实、水价改革、运行管护、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11、产权移交。工程竣工后,及时完成产权移交,移交程序合规,移交手续齐全,得3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移交程序不合规或移交手续不齐全,扣1分,扣完为止。未全部完成产权移交,本项不得分。 

  12、管理责任落实。所有工程管理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得8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理主体不明确,扣2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扣完为止。 

  13、水价改革。制定了水价改革方案,并落实到位,所有工程均合理确定了水价,得3分。制定了水价改革方案,90%以上的工程合理确定了水价,得2分;比例高于80%但不足90%,得1分。未制定水价改革方案或比例低于80%,本项不得分。 

  14、运行管护。工程运行管护效果好,试运行记录完备,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得5分。每发现一处工程试运行记录不齐全,扣1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护效果不好,扣2分,扣完为止。工程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达不到设计要求,本项不得分。 

  15、群众满意度。通过随机走访群众,调查群众的满意程度。满意度超过95%85%75%,分别得7分、4分和1分。满意度达不到75%,本项不得分。 

  (六)项目实施效果(5分)。 

  16、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增加农业生产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年新增供水能力、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年新增节水能力、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等。一项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七)竣工验收总结(4分)。包括验收材料准备和验收总结等情况。 

  17、验收材料准备。按要求提供了项目验收的全部档案资料,且分类清晰,装订成册,达到归档要求,得2分。提供了所有资料,但整理归档不规范,扣1分;不能提供验收全部资料,本项不得分。 

  18、验收总结。总结内容客观、翔实,总结成绩、经验及教训有深度,对今后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装订规范,得2分。酌情扣分。 

  第十五条  总体验收内容和赋分标准: 

  (一)任务完成情况(10分)。 

  1、三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建设项目均顺利通过验收,且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得10分。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一项未整改扣3分,扣完为止。 

  (二)工程标准质量(30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外观等情况。 

  2、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所抽查的工程标准高,无质量问题,得20分。工程标准质量一般,抽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如果发现一处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本项不得分。 

  3、工程外观。工程施工精细,外形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无开裂、剥落、渗漏、破损、沉陷等现象,得10分。每发现一处开裂、剥落、渗漏、破损、沉陷等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管理(10分)。 

  4、资金管理。全部资金均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毕,得10分。未审计或审计问题未整改,本项不得分。 

  (四)工程运行管理(35分)。包括产权移交、管理责任落实、水价改革、运行管护、群众满意度、档案管理等情况。 

  5、产权移交。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产权移交,产权界定清晰,得3分。每发现一处工程产权不清晰扣1分,扣完为止。未全部完成产权移交,本项不得分。 

  6、管理责任落实。所有工程管理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得8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理主体不明确,扣2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扣完为止。 

  7、水价改革。所有工程均合理确定了水价,水费收取规范到位,得4分。每发现一处工程未合理确定水价或水费收取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8、运行管护。工程运行管护效果好,运行记录完备,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得10分。每发现一处工程运行记录不齐全,扣1分;每发现一处工程管护效果不好,扣2分,扣完为止。工程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达不到设计要求,本项不得分。 

  9、群众满意度。通过随机走访群众,调查群众的满意程度。满意度超过95%85%75%,分别得7分、4分和1分。满意度达不到75%,本项不得分。 

  10、档案管理。工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得3分。档案不全扣2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 

  (五)项目实施效果(15分)。主要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等情况。 

  1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5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2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按实现程度计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12、增加农业生产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2.5分,按实现程度计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第四章  验收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验收得分情况,将验收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分以上(含76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76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与资金绩效考评结果结合运用,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以上补助资金和选择、调整重点县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县,直接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三年总体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再安排省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对三年总体验收结果为合格等次的重点县,暂停一年申报重点县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0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厅农村水利处 | 责任编辑: 农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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