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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15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多年持续不懈努力,全省已建成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百万余处,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省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重建轻管,管理相对滞后,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工程效益衰减严重,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着眼于服务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依靠政府、市场两手发力,更好地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现就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在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着力解决农田水利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维护经费、培育市场主体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创新,破解长期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明、管护体制不顺、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逐步达到“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到位、工程效益显著、农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改革措施

  (一)明晰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也可根据资产收益特点,参照以下原则确定产权: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移交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移交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并向工程产权所有者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证书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

  (二)明确工程使用权。根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工程使用人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证书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以及产权人、使用人、管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

  (三)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是运行管护主体,承担管护责任,负责筹集管护经费,确保长效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工程使用者签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涉及到多用途的,要明确供水优先顺序并约定供水量。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运行管护工作台账》,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创新工程管护模式。根据工程规模、型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

  专业服务队管理模式。适应农业农村新形势和农田水利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趋势,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队参与工程管护。

  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模式。扶持引导项目区群众成立用水户协会、合作社、供水联合体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费用收取和工程维修改造等,实现用水户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农户自管模式。对控制面积小、受益范围明确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由农户自主管理。如,在井灌区大力推广“井长制”管理模式,以单井为单位,组成一个灌溉小组,每个小组独立核算,受益农户轮流做小组长,具体负责确定灌溉顺序、射频卡充值、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

  物业化管理模式。跨行政村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

  公司化管理模式。对于能够实现盈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五)落实工程维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受益者负责筹集,公共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管护实效给予奖补。鼓励市、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建立以政府考核为基本依据的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类维护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稽查和监督。

  (六)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农田灌溉用水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政府要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分别核批不同种植作物、不同水源、不同投资构成工程的水价“指导价”,促进有序用水、节约用水、公平用水。要根据作物种类、灌溉方式的变化,及时调整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要研究定额内用水的精准补贴办法和超定额累计加价等办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七)培育市场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既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市场主体。适应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鼓励其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与管理,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享受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依法获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四、强化保障

  (一)明确事权划分。实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县(市、区)长负责制。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基础性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分别由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益主体参与;田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在规划把关、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定额发布、检查验收等方面下功夫。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市级负责对所辖县进行考核,省级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事实与市级考核结果不符的,降低该市所辖各县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省级以上农田水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工程管护主体的管护能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简报、门户网站等平台,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积极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和好事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信息来源: 厅农村水利处 | 责任编辑: 农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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