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包括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资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l、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
3、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和承包费收入所得;
4、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补偿资金;
5、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第五条 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一般按水费收入的10—20%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从水费收入中计取的维修资金,由供水经营单位按时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每年1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审定本县上年度水费计取的维修资金情况,并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查。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维修资金账户。财政补助资金可与供水经营单位计取、缴纳维修资金情况挂钩。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八条 维修资金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关负责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维修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
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备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条 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确认后,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维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供水工程设立专账,工程单独核算,工程之间不相互调剂使用。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维修资金,当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支付后节余的,节余部分结转继续储存。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以明白卡的形式,告知各供水经营单位上年维修资金收缴、使用、节余情况,由供水经营单位向群众公示。供水经营单位、受益村两委和监督组织有权查询本工程维修资金使用节余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以及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运行管理安全。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截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