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编制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省管理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全省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工作。
3、指导全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指导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6、指导全省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生态建设项目。
7、负责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管理工作。
8、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工作。
9、指导“四荒”治理开发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