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会签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3、负责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适用问题的答复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4、组织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指导全省水利政策研究工作。
5、指导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牵头组织调处省际间和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
7、负责省级征收权限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8、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普法宣传工作,承担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工作。
9、承办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