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修改8件废止1件涉水政府规章
发布时间:2018-03-01
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2号),公布“放管服”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规章清理结果。其中,涉及水利的省政府规章共修改8件、废止1件,分别为: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等8部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对《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