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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1-12-05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姜大明省长11月24日签署第242号省政府令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山东建立完善小水库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规范了小型水库的概念、监管体制、安全管理、建设与运行管理、工程维护、开发经营、监督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主体。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涉及许多方面,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一是确立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二是对小型水库的直接安全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管理所的,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三是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应当聘用一至三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确立了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运行管理等经费来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完成后,运行管理将是今后的重点工作。《办法》除对安全管理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外,还对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禁止性行为、相临工程管理、日常工程管护、水库调度、损毁工程的修复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以及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工程管护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其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三、对小型水库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作出严格规范。通过开展一定的经营活动,可较好地解决小型水库管理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也更有利于发挥小型水库的良好功能和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经营行为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暗箱操作确定经营人、承包租赁费用过低、忽略安全管理等。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维护管理。"

  四、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损毁工程设施、非法设置排污口、破坏水库运行秩序以及影响水库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有关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也相应进行了规定。

信息来源: 水政法规处 | 责任编辑: 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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