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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7-10-02

    近日,《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11日起实施。《条例》遵循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原则,对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节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明确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和产业聚焦区规划,要进行严格的规划水资源论证。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在地下水超采区划定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对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农业灌溉采用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新改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立健全水权交易转让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重要依据。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使用农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种植养殖区域和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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