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5〕93号 )
发布时间:2015-07-1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编制了《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省编办负责将《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9日印发
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 标准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五、省水利厅 | |||||||
13 |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17)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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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8)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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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9)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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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0)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水土保持法》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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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21)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