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31
鲁政字〔2017〕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决定,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045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96项、整合减少10项,明确由市县实施、不再列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879项。今后,省级不再保留市县属地管理事项,省直部门(单位)仍依法承担监管责任,并保留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理权限。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市县实施相关权力,并采取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实施权力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基层审批和执法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关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事项的省直部门(单位)要分别牵头制定本领域具体事项“全链条”办理流程图,指导市县调整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及时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将省级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纳入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今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时,放权单位要提前征求基层和企业、群众意见,进行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提高放权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各级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
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印发